〔社會中心╱綜合報導〕曾姓女子6年前與洪姓男子分手,曾女拜託洪男幫忙養狗,但去年突然到寵物店抱回愛犬,堅稱「擁有狗的所有權」,男方見要不回寵物,向曾女要了5年養狗費共19萬,台北地院認定雙方確實屬於「委任」關係,非贈與,因此判曾女需給洪男全額費用,全案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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